为激发社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开发企业加大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资力度,加快完善城市规划和城市功能设施,龙岗区政府于6月底制定出台了《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项目暂行规定》(深龙府办〔2012〕32号)。该政策规定由社会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自愿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一各部门意见后并报区政府同意,确认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行政部门并联审批并依法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政府相关单位管理和使用,政府按规定给予开发企业批复总概算40%的资金补贴。投资人扣除政府补贴后的投资可按照相关规定列入该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成本。
根据该规定,龙岗区筛选了城市更新项目周边的55个公共设施作为首批签约启动实施项目,该55个公共设施项目包括9所学校、2个公园、44条道路,投资总匡算近13亿元,预计年内有11个公共设施项目动工,总投资约1.7亿元,将有力拉动龙岗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缓解政府财政资金压力,加快完善龙岗市政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