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出台社会投资公共设施暂行规定加快城市更新步伐

发布时间: 2012-07-10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龙岗区出台了《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建设公共设施。根据暂行规定,对于应由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市政道路、学校、医院、文体、公园和公共交通等独立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区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由区政府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投资人,投资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单位,政府按协议约定给予投资人适当的补贴。

  目前,龙岗区获得专项规划审批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42个,在这42个城市更新单元内需要政府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包括市政道路、学校、幼儿园等,约需总投资16.4亿元,据分析我区财政很难独自承担如此之重的投资任务。为此,2011年11月1日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会议提出,通过建立一种鼓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公共配套设施,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的机制,来加快推进我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周边的公共设施建设,由区更新办负责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期间广泛征求了区相关部门、街道以及开发商等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该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激发社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开发企业加大对我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资力度,拓宽城市更新融资渠道,加快我区城市更新步伐,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经初步统计,目前有意向投资建设配套公共设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有14个,涉及道路、学校、医院、文体休闲设施等公共设施项目32个,总占地面积约26.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6亿元。其中,4个项目进度较快,预计可在年内动工建设,设计公共设施项目11个,总占地面积约12.1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7亿元。

  据悉,龙岗区下一步将出台该暂行规定的相关配套文件,包括《龙岗区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工作指南》及相关协议示范文本等。(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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