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特区一体化,据市政府公报,新出台的《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下称《规定》)不再区分一、二、三类地区,将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统一调整为12%。
此外,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根据开发模式不同而有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产业升级改造项目配建比例为10%;非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开发的配建比例为12%;非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项目配建比例为25%。
根据《规定》,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免缴地价;建成后政府不回购的,产权归项目实施主体所有,地价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
《规定》要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统一纳入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进行租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