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管理 方式
收费 属性
应 急 办 ⌒ 民 防 办 ︶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办发[2001]9号、粤府办[1996]79号、粤价[2000]157号、深府[1994]231号、粤价[2009]272号、深发改[2009]2304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建设民防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本规定第十条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1、因地下管网密集或开挖基础埋深小于3厘米难以建设的;2、按规定指标只能局部建设民防地下室的;3、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建设的。
国家定项目
行政性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
平方米
2400
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二)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
1200
同上
(三)工业区内的新建厂房
800
(四)改、扩建原有建筑
20
按增加的面积计算。
(五)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全免。(粤价[2009]272号附表1第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