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深圳拟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昨天,深圳市法制办就《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意见稿)》(下文简称《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噪声扰民将按日连续处罚
据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被称为深圳环保领域“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此次修法主要针对我市环境保护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如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环保方面的管理职责,明晰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改革环保行政审批和监管制度,解决水、大气、土壤等重点领域和光污染、建筑物室内装修污染等新型污染监管措施滞后、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偏弱等问题。
此次《条例(修订稿)》提高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一是修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将噪声扰民等行为纳入按日连续计罚范围;修改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额度、计罚期间,在具体程序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规定了“双罚制”,在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的规定。三是规定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四是参照《大气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违法行为,最高将罚款一百万元。五是将道歉承诺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在主要媒体公开道歉和承诺,并公布整改措施和效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强化对直排偷排行为管制
近年来,国家、省和深圳市先后出台“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等环保措施,并组织开展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结合最新政策法规要求,本次《条例(修订稿)》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强化对直排偷排等不正常排污行为的管制,进一步明确环保和水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增加对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管理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明确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调整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标准和主体,增强可操作性;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实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所驻点监管与考核制度,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风险管控义务;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明确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和污染源排查、土壤环境风险评估以及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等规定。
排污许可制度将“大修”
根据《条例(修订稿)》,深圳还将对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大修”:一是实施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同步衔接;二是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明确排污许可证期限不超过5年;三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强化持证单位自主申报、自行委托监理、自行监测、年度报告、主动公示等主体责任,同时对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无证排污行为实施严查严处。
目前,《条例(修订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9月3日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0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qinbz@fzb.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