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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街道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26日 来源: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和省、市、区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建立科学、系统、完善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有效推动街道政务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积极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二、工作原则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便利”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发布权威的政府信息,不断增强与公众的交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组织机构

  成立平湖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单位为纪工委、党政综合办(人大工委办)、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公共服务办(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治理办、应急管理办、城市建设办、经济服务办、综合行政执法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社区工作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共服务办(党群服务中心),负责街道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回复等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收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息的审核把关,拟定答复初稿等工作。

  (三)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负责“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和“平湖街道门户网站”等政务公开专栏的信息上传和技术保障工作。

  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成员单位的重点工作情况和重要工作信息,包括:政策信息、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务预决算、通知公告、规划总结、统计数据、政策解读、制度建设的实施等。

  (二)不得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街道办事处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街道办事处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六、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写与报送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年度主要工作、民生实事中已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日常工作中能够公开的重要活动,明确专人编写有关信息,并及时报送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

  七、主动公开信息的审核

  街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前,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必要时呈送街道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并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八、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平台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分为线上、线下两种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群众查询。线上平台包括“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平湖街道门户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线下平台包括报刊、广告栏、电子屏等途径。

  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街道接受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当面申请”“邮寄申请”“信函申请”和“互联网渠道申请”。

  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十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

  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务公开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必须经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延期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受理。社会公众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由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登记:

  1.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

  申请人需当场填写申请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由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2.对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申请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及时取件,并第一时间与申请人确认。对邮寄给单位个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应连同保留邮戳的信封转交给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做好交接登记。

  3.对申请人通过深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等网络渠道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及时查收,与申请人确认并提供电子回执。

  4.对申请人采用传真等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务公开办公室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5.对申请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不直接受理,并引导其使用上述方式提出申请。

  (二)部门审核。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分拨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及省、市、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保密审查与权限审查(是否属于本街道公开范围),明确是否同意公开并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答复初稿。

  (三)司法审核与保密审查。相关成员单位将答复初稿同时呈送街道司法部门和街道保密机构审核,街道司法部门和保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四)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相关成员单位将司法和保密审核后的答复初稿呈送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对答复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上报区政务公开办会审把关。

  (五)答复与办理。政务公开办公室将答复件初稿呈党政综合办(人大工委办)办理发文审核流程,经街道政务公开分管领导批准后形成正式答复文件,并由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回复。答复同意申请人信息公开事项的,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调取相关成员单位拟公开信息文本资料,以适当方式送交申请人。

  (六)资料归档。所有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过程审核资料与答复书,相关办理部门自行保留原件,政务公开办公室留复印件存档。

  十三、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十四、其他

  本制度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党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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