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一:某停车场。
被告二:某物业公司。
被告三:业主李某。
车主陈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露天停车场内,被高空掉落的瓷片砸中,造成右后车门损坏。瓷片是从楼上业主李某的阳台边缘掉落的,是李某自行加装的。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陈某当天向停车场支付10元停车费。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保险简易案件处理记录表》《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定案涉车辆损失共24000元。车辆维修后,陈某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取得赔偿金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该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责。2021年9月2日,保险公司向陈某转账支付24000元。此外,某物业公司与业主李某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设备机房等。
原告某保险公司以侵权关系为基础主张损害赔偿,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24000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业主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4000元;
二、被告业主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被告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分析】
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争议焦点为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案涉车辆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车主将案涉车辆停在停车场并缴纳了停车费,停车场与案涉车主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案涉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期间,被高空掉落的瓷片砸中,停车场已尽到基本的保管合同的义务,无法预知并阻止案涉瓷片的坠落,故停车场无需就案涉车辆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业主,房屋阳台上加装的瓷片脱落砸中案涉车辆,造成损害。李某辩称,阳台外墙是由第一手业主装修的,且该装修经过物业公司验收,瓷片脱落是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所致。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仅对共用部位的户外墙面负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义务。案涉瓷片虽为前业主所加装,位于阳台内侧,但李某作为现业主,对该瓷片负有管理义务,作为房屋所有人,被告李某未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在当前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有发生,已然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负有管理义务,尤其应当注意维护阳台内瓷片,管理阳台和窗边的搁置物、悬挂物等。一旦房屋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和维护人员各方应形成合力,共同采取措施、杜绝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