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和黄某经常参加社区篮球比赛,一次跳起抢球时发生身体碰撞,李某不慎摔倒,导致鼻骨骨折。李某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以案说法】
风险性体育竞技活动,参与者无一例外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有参与者均应对此有所预料。参与人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进而导致一方受伤的,只要参与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参与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自主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对参与此种具有较大竞技性与风险性运动可能产生的危害应有一定认知,在黄某不存在主观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应由李某自担风险,自行承担损失。
因此,在参与体育竞技活动前,应根据个人身体素质与健康状况,充分了解活动形式、特点并预判风险,再决定是否参加。活动过程中,务必做好风险防范,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降低风险发生概率,既保障自身安全,也保护其他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