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2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督办线索,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布吉街道龙岭社区的深圳市某旅行社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分公司”)进行检查。某分公司为旅行社分社,有《营业执照》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检查时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电商一部时,发现该公司与范某某签订的《平台经营合作协议》《办公室租赁合同》及《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11月平台推广费用、深圳一日游地接费用、保险费用、刷单费用、刷单佣金》等材料。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2月13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立案进行调查。12月17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去哪儿网某网店进行了远程勘验,并使用电脑截屏工具保存勘验照片。
二、调查与处理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当事人某分公司与范某某签订《平台经营合作协议》,通过收取范某某“加盟保证金及管理费”的方式,同意范某某作为某分公司去哪儿网某网店的运营负责人并以某分公司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该行为构成了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石某作为某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负直接责任。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被查处,签订经营合作协议时间不长,违法所得较少,经过集体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广东省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附件“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旅行社管理第3项“违法程度较轻”处罚标准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某分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31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其负责人石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7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表示对被告知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均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及其负责人已于2020年1月21日缴纳罚款,本案已结案。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本案中,当事人与范某某签订《平台经营合作协议》,通过收取范某某“加盟保证金及管理费”的方式,同意范某某作为某分公司去哪儿网某网店的运营负责人并以某分公司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故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初次被查处,违法时间不足6个月,违法所得仅331元,符合《广东省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附件“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旅行社管理第3项“违法程度较轻”处罚情节,同时,石某作为某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负直接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广东省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处罚。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旅行社违规出让经营许可资质现象屡见不鲜,且违法手段隐蔽、不易发现,这对执法机关办案取证造成较大的困扰。本案中执法人员以证据调取为切入点,多措施并举,通过远程勘验、多次调查询问和收集销售平台后台交易明细、刷单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准确认定了违法主体、所涉旅游者人数、社会影响、主观恶性等,并严格依照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调查办理模式和取证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