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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援故事(第50期)】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9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彭某某于2023年12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岗位是职业规划经理,每月工资为底薪6000元+管理补贴1000元+提成(个人业绩提成点数加部门总业绩提成点数)。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6日工资6740元(病假4天扣740元、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00元、加班费3500元、管理补贴1000元、提成500元)。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公司有兼职人员,申请人后续不用去上班。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彭某某向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24年3月,经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彭某某符合相关法定条件,指派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叶骏骏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彭某某,了解案情,核对证据。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彭某某的诉求为公司无故克扣的工资740元(2024年1月份),并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00元(2024年1月1日-1月26日)、加班费约3500元(考勤记录显示具体加班时间)、管理补贴(薪酬制度中约定为每月1000元)、2024年1月份提成500元。

  承办律师认为:一、彭某某提交的证据(劳动合同、薪酬制度、保密协议、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其加班费的金额、管理补贴是否包含在5000元工资中。二、彭某某的诉求不包括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经过律师分析,彭某某增加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此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488.8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被申请人按照裁决支付了相关款项。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裁员的情形时,会要求劳动者签署书面申请离职表等材料,企业才支付工资,从而造成劳动者离职后,不知道可以向企业主张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甚至因离职原因写个人原因自动离职而无法领取失业金。

  为了保障本案所述的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劳动者遭遇困难时,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得劳动者懂法,守法,也让用人单位清楚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共创遵纪守法、良好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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