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某于2022年3月31日入职某汽车维修公司,入职岗位为汽车美容师,月平均工资在6000元左右。黄某某入职后,某汽车维修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3日,因某汽车维修公司管理人员傅某芳不同意黄某某请事假半天,双方在工作群发生言语冲突,后傅某芳在工作群中对黄某某说“不干的话拉倒”“明天你不用来了”,就此解除了与黄某某的劳动关系。另,某汽车维修公司拖欠黄某某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4月3日的工资未发。
2024年4月8日,黄某某来到广东省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法律援助处,拟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24年4月11日指派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邹晨阳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4年4月13日约见受援人黄某某,全面了解纠纷详情。承办律师分析认为,其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黄某某入职后某汽车维修公司确实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自入职第二个月主张到入职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其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根据黄某某提供的工作群聊记录可见,公司管理人员傅某芳在工作群聊中的发言内容较为明确地表达了与黄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其三,某汽车维修公司应向黄某某支付拖欠的24年1月至4月的工资。另,经承办律师详细了解,发现某汽车维修公司与黄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存在未发放高温补贴、未休年休假等违法情况,还可一并主张高温津贴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同时,承办律师也向黄某某详细分析了案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其一,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已过仲裁时效,对方可能提出时效抗辩;其二,鉴于某汽车维修公司未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仲裁委可能认为傅某芳不能代表某汽车维修公司的意思表示,进而不支持公司向黄某某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等等。
基于以上情况,在征求黄某某的意见后,承办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真计算仲裁金额,起草仲裁申请书,经黄某某确认内容后,向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至2024年4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1600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0000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被克扣的工资7800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31日至2024年4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965.52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高温补贴3000元。
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知本案于2024年9月10日开庭审理。庭前承办律师经与黄某某沟通得知,黄某某立案时未告知完整的工资结构,也未提供奖金、加班费、伙食补助等相关证据。承办律师要求黄某某补充并重新对补充证据进行了梳理,补充了四份证据:证据五工作群聊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六黄某某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欠发工资明细表、证据七黄某某在职期间工资发放明细表、证据八2022年7月20日、2024年2月8日黄某某与单位法人的聊天记录。其中证据五、八用以证明黄某某的月工资结构及计算标准,证据六、七系承办律师根据黄某某完整的工资数据汇总整理出来的表格,用以证明黄某某详细的工资结构及发放情况以及某汽车维修公司拖欠工资情况。承办律师庭前会见时,与黄某某对补充证据及仲裁请求金额调整方案进行了确认,并告知了逾期举证及当庭变更仲裁请求的风险。
2024年9月10日,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承办律师与黄某某共同参加开庭。庭前仲裁员让双方先沟通调解。黄某某提出初步调解方案35000元,公司方不同意,提出调解方案15000元。黄某某认为太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正常完成庭审程序。庭审中仲裁委未同意变更仲裁请求金额,接收申请人补充提交的四份证据。庭后仲裁员继续组织双方调解,黄某某征询承办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承办律师针对仲裁请求逐项向黄某某进行分析。告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公司方在答辩中已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预估裁决不会得到支持;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可能认为傅某芳的发言不能代表公司意思表示进而不予支持,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被克扣的工资,庭前准确核算为6356.24元;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高温补贴大部分已过仲裁时效,公司方也已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鉴于上述情况,承办律师向黄某某提出建议按最低20000元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若公司方愿意一次性支付调解款,黄某某可予以考虑。
黄某某表示同意,随即向公司方提出开庭当日一次性支付20000元调解款项的调解方案,经仲裁委协调及双方承办律师协助沟通。公司方表示同意,并提出后续黄某某不得再就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主张权利。黄某某予以同意,并起草了书面承诺书以及撤回本案第一项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双方在仲裁委的组织下签署了调解协议。公司方马上通过微信向黄某某支付了调解款20000元。本案予以结案。结案后,黄某某向承办律师及律所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作为律师,代理案件的最终目的是帮当事人解决问题,应当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风险以及处理方式进行评估和判断、在确保不损害当事人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调解。调解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通过释法明理促进双方互谅互让,既能解决法律争议,又能消除情感对立,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彻底解决双方矛盾的效果,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