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调解一线

【龙岗调解一线(第68期)】精神类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9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林某家属:“我母亲刚做完手术回家休养,如果出了什么问题,你们都别想好过!”

  李某家属:“附近的邻居都知道我妈是这种情况,你们不开门不就什么事情都没有了吗?”

  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坪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坪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内,林某一家与李某一家正在激烈争吵。

  发病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据悉,林某与李某同为某小区居民。李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类疾病,小区内邻近几栋的邻居对此均有所了解,因此在小区内遇到时通常会选择避让。本次事件起因是李某声称丢失了5000元人民币,当晚便逐户敲门“搜寻”,然而附近邻居均未予回应。随后,李某前往距离较远的林某家,与刚完成手术的林某发生争执,并出现推搡行为。在此过程中,林某倒地后晕厥,随即林某家人报警求助。

  现林某家人认为,李某上门滋事并将林某推倒致其晕厥,因此主张李某方应赔偿20000元医疗费用。然而,李某家人解释称,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行为难以自控,且邻居们对此都心知肚明。他们表示,只要不理会李某,就不会发生此类事件,因此只愿意支付2000元营养费。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争吵持续不断,因此一致决定向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坪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员听完双方的陈述后,迅速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精神类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依法调解圆满解决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员耐心地向李某的家人阐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带来损害时,其监护人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李某在此事件中给林某造成了损害,因此李某的监护人,即其家人,负有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义务。

  随后,调解员秉持公正与理解的原则,组织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再次协商。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林某的家人考虑到李某是精神类疾病患者,并且双方同处一个小区,最终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接受赔偿。而李某的家人也积极响应,表示愿意承担起监护责任,对林某所遭受的损失负责。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与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一家赔偿林某因医疗而产生的损失费用共计9500元。这一结果的达成,不仅有效解决了因李某精神疾病发作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还促进了邻里之间的和谐与理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此次纠纷得到了圆满的化解。

图片3.png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法律认可的诉讼外调解方式,在本次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其便民、亲和与低耗的特点,有效发挥了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且和谐的纠纷解决途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