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我们夫妻吵架,与你们何干?你的伤势,那是你自己造成的,我不会赔偿!”
张某:“我们这是‘见义勇为’,你必须承担我们的医疗费用!”
李某:“没错,我们出于好意帮忙,不能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在龙岗区吉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水径派出所的调解室内,张某与李某愤怒地反驳王某,对他不负责任的态度感到极为气愤和失望。究竟是什么缘由,让这三人陷入了僵持不下的局面呢?
夜跑遇暴行,勇为反遭伤害
据悉,张某和李某是邻居,两人都热衷于夜跑。事发当晚,当他们跑步经过一个路口时,发现路边有一名身材魁梧的男子(即王某)正在殴打一名妇女。妇女边哭边求饶,但王某仍不停地对她拳打脚踢。张某和李某看到这一幕,立刻上前制止。然而,王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不仅辱骂了他们,还向他们挥拳,导致张某和李某都不同程度地受了伤。现在,张某和李某要求王某赔偿他们的医疗费用,但王某却坚称自己只是在和妻子发生小争执,认为张某和李某是多管闲事,因此拒绝支付医药费。
责任归属明确,调解终获赔偿
调解员在了解完案件情况后,概括出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即王某是否应对张某与李某的损失承担责任。考虑到双方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决定采取“先安抚后调解”的策略,首先肯定张某和李某在他人危难时挺身而出的善举,随后引导他们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来妥善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义上讲,张某与李某均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
经过一晚上的醒酒,王某已恢复清醒,却辩称因醉酒而忘却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当调解员播放了当时的监控视频后,王某的行为无所遁形。调解员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王某在对其妻子施暴时受到他人的劝阻,非但没有停止,反而还将拳头挥向了张某和李某,导致了两败俱伤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面对调解员依据法条进行的解释和说服,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他真诚地向张某和李某赔礼道歉,并感谢他们的见义勇为,避免了自己做出更激烈、更令自己后悔的行为。最终,王某赔偿了张某和李某共计2000元医药费,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