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我和朋友逛街时,路过一家商铺,不料商铺的招牌突然掉落砸中了我。自从那次意外后,我经常感到头晕,这严重影响了我的日常生活。因此,我要求对方赔偿我后续的治疗费用、营养费以及误工费。”
陈某:“我已经承担了林某的医疗费用。其实我也是这件事的受害者,因为制作招牌的广告公司现在根本无法联系上。所以,我认为后续的费用不应该由我来承担。”
在龙岗区园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荷坳派出所的调解工作室内,林某与陈某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行人逛街被砸伤,赔偿争议引纠纷
据了解,林某与朋友一同前往某购物街区逛街时,途径一家商铺,不料该商铺的招牌突然坠落,导致林某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商铺负责人陈某承担了林某的全部医疗及药物费用,总计人民币21000元。然而,在处理完伤口后,林某提出,此次意外不仅涉及后续的复查费用,还对其工作造成了影响,并使其精神上遭受了创伤,因此要求陈某额外赔偿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总计人民币29000元。对此,陈某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全部必要的治疗费用,对于林某提出的后续赔偿要求认为并不合理。双方意见分歧,互不相让,最终决定向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荷坳派出所的调解工作室申请介入调解。
释法明理,责任划分
调解员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迅速概括出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即林某被陈某的招牌坠落砸伤后,除了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还需承担后续的相关费用?
基于这一明确的争议焦点,调解员向陈某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此纠纷中,由于陈某是塌落招牌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因此他应对因招牌塌落导致的林某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调解员还进一步指出,当陈某选择广告公司进行招牌的制作和安装时,他有责任确保所选广告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保障招牌的安全性。若因广告公司的过失导致招牌出现问题,招牌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会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被追究责任。因此,陈某在选择广告公司时,应慎重挑选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公司,确保招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均符合安全标准,从而避免因疏忽大意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随后,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林某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接着,调解员具体说明了林某提出的几项费用:后续医疗费是指为恢复健康而进行的医疗诊治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若受害者无固定收入,则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营养费则是指诊疗期间为及时恢复健康所购买的必要营养品所花费的费用。
在听取了调解员详细的阐述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充分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陈某表示愿意承担林某的所有费用,而林某在明确陈某的态度后,也愿意在赔偿金额上进一步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陈某愿意承担林某后续一系列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至此,这起由物品坠落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