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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86期)】从“误用”到和解,看调解员如何巧解知识产权侵权困局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8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某幼儿园负责人刘某:“美术老师觉得网上教导小朋友如何洗手的漫画作品好看,转载来装饰公众号,没有用来赚钱,怎么就算侵权了?”

  王某:“未经授权就是侵权,必须删除公众号的图片,并赔偿我们10000元损失!”。

  版权风波骤起:一幅漫画引发的争议

  近日,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立案庭调解工作室,成功调处一起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

  王某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2023年10月完成创作并于2024年1月完成版权登记。2024年2月,某幼儿园未经授权,擅自从网络下载该作品用于微信公众号配图,在教导洗手的文章中使用了王某的作品。2025年6月王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调解工作室受理该案件后,调解员通过查阅创作记录、版权登记等材料,锁定作品完成与登记时间;核查某幼儿园公众号内容,确认侵权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非商业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合理赔偿?

  抽丝剥茧:真相与法理的双重梳理

  面对某幼儿园的质疑,调解员展开普法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十二条则指出,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同时强调,著作权人可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调解员明确指出王某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某幼儿园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在公众号传播该作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调解员特别说明,即便未用于商业目的,该行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幼儿园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用类案示范的方式,向幼儿园列举了某公益组织非营利性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仍被判赔的典型案例。同时着重强调,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更应以身作则,建议其主动承担责任,并将此次事件转化为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良好契机。

  对于王某提出的赔偿诉求,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及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时,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百元至五百万元不等的赔偿。调解员在充分考量作品市场价值、幼儿园使用情况及过错程度后,建议王某适当调整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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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多轮“背靠背”调解,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一致:幼儿园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500元赔偿金,同时立即删除公众号上的侵权内容以消除影响。至此,这场因一幅漫画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调解员的努力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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