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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龙岗区“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4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龙司〔20168

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

  现将《龙岗区“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司法局

  2016414

  龙岗区“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龙岗区“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根据省厅、市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查评估是指区司法局对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检查评估实行现场检查和查看书面材料相结合、听取群众意见和社区意见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基层评价、信息公开情况、工作日志台账、工作制度和诚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评估基本分为100分,评估结果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前进行,分别检查司法所和驻社区律师上半年和下半年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区司法局负责对各街道司法所的检查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龙岗区“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量化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一)进行。考核结果由区司法局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司法行政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七条各街道司法所负责社区律师的检查考核,可以委托社区对驻点律师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龙岗区“社区律师”工作量化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二)进行。街道司法所对社区律师进行全面考评后将考评结果报区司法局,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在司法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检查评估结果低于60分的,司法所对驻点社区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要求律所更换驻点律师;律所不同意更换律师或者更换后的律师考核仍不合格的,司法所可建议社区与该律师事务所解除服务合同。

  第九条检查评估结果为60分到75分的,司法所对驻点社区律师或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连续两次检查评估结果均低于75分的,司法所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建议社区与该律师事务所续签服务合同。

  第十条年度两次检查评估结果均为90分以上的为优秀,区司法局可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驻点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被所服务的社区投诉两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评估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驻点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在考核工作中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评估直接定为不合格,区司法局取消该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驻点社区资格,予以批评并报市司法局。所服务社区可解除和该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对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司法局应将名单报上级律师管理部门记入其个人不良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龙岗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龙岗区“一社区一法律顾”工作量化考核标准(试行).doc

    附件2:龙岗区“社区律师”工作量化考核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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