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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龙岗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法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24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街道经普办:

  为进一步加强龙岗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法制工作,保障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下称《经普条例》)及《龙岗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深龙经普办字[2013]3号)要求,现就法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济普查法制工作职责

  龙岗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人员应共同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及《经普条例》;负责经济普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督促改正工作;负责对经济普查对象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负责经济普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记录和整理、上报工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经济普查统计违法案件。

  二、经济普查普法宣传

  龙岗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人员应积极开展以《统计法》和《经普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宣传主要包含依法统计的主要原则,经济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经济普查频率及标准时点、普查对象的义务和责任、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数据公布管理和开发应用等方面内容。

  普法宣传主要材料包括《统计法》及《经普条例》单行本、《统计普法宣传手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等。

  三、经济普查法律文书

  (一)工作要求

  1.使用原则。经济普查法律文书按照“统一印制、逐级收发、分级管理、谨慎处理”的原则使用。

  2.收发顺序。经济普查法律文书由区经普办统一编排、印制并向街道经普办发放;街道经普办签领后向普查指导员发放;普查指导员签领后向普查员发放。

  3.文书填制。各街道经普办、普查指导员要加强文书填制有关事项的培训工作,培训材料参照《龙岗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法制工作培训材料(街道部分)》。

  4.文书管理。街道经普办、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要加强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不得随意使用;要建立文书使用台账,对法律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二)使用要求:

  经济普查法律文书共6种,分别如下:

序号

文书名称

作用

使用主体

注意事项

1

《限期登记通知书》

出现普查对象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情况时,要求普查对象在指定日期接受调查登记的法律文书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①原则上一个普查对象只能开具一份《限期登记通知书》;
②送达《限期登记通知书》的日期及另行登记的日期不得为同一天;
③具有唯一性,不得随意丢弃、销毁,翻印、复制无效;
④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普查对象,一份留存。

2

《催报通知书》

普查对象未按《限期登记通知书》要求接受登记,或填报的数据、资料不完整,经口头或其他方式通知补报后仍不补报的,要求普查对象在指定日期前补交数据、资料的法律文书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①原则上一个普查对象只能开具一份《普查催报通知书》;
②送达《普查催报通知书》的日期及补报的截止日期不得为同一天;
③具有唯一性,不得随意丢弃、销毁,翻印、复制无效;
④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普查对象,一份留存。

3

《限期改正通知书》

普查对象填报的数据、资料存在不确实的内容,经口头或其他方式通知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要求普查对象在指定日期前改正有关数据、资料的法律文书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①原则上一个普查对象只能开具一份《限期改正通知书》;
②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日期及改正的截止日期不得为同一天;
③具有唯一性,不得随意丢弃、销毁,翻印、复制无效;
④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普查对象,一份留存。

序号

文书名称

作用

使用主体

注意事项

4

《督导检查通知书》

普查对象不按《限期登记通知书》、《催报通知书》规定进行登记、填报普查数据及资料,普查指导员决定对其进行督导检查,在督导检查前向普查对象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文书

普查指导员

①原则上一个普查对象只能对其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②送达《督导检查通知书》的日期及督导检查的日期不得为同一天;
③进行督导检查时,普查指导员不得少于二人;
④具有唯一性,不得随意丢弃、销毁,翻印、复制无效;
⑤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普查对象,一份留存。

5

《督导检查笔录》

普查指导员在对普查对象进行督导检查时记录有关情况的法律文书

普查指导员

①督导检查人员必须是普查指导员;记录人可以是普查指导员,也可以是普查员;
②《督导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由普查对象签字并加盖印章;
③翻印、复制有效。

6

《送达回证》

用以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已送达至普查对象的法律文书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①在开具《限期登记通知书》、《普查催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督导检查通知书》时应同时制作一份《送达回证》;
②《送达回证》制作完毕后,应由普查对象签字并加盖印章;
③翻印、复制有效。

 

  (三)使用流程

     使用流程(下载)

  四、上报涉嫌统计违法行为

  (一)上报要求

  1.上报原则。经济普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上报工作按照“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统一移交”的原则开展。

  2.上报程序。经济普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及材料的上报程序如下图:

   上报程序(下载)

  (二)审核要求。

  1.普查员对上报的涉嫌违法情况和开具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2.指导员负责核实普查员汇报的情况,并对其提交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检查(主要通过督导检查);对开具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街道经普办负责核实指导员汇报的情况,并对其提交的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4.区经普办负责核实街道经普办汇报的情况,并对其提交的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经普办要确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制工作,并于2013年12月26日前将名单报送区经普办。(同时加入QQ群:219428060)

  (二)各街道经普办要定期向区经普办报送经济普查法律文书的使用情况:

  1.登记阶段每月月后10日前,将上月已使用的(包括已作废)的经济普查法律文书上交区经普办(随案上报的法律文书除外)。

  2.登记阶段每周周三下午下班前将文书使用台账(电子版)上交区经普办。

  3.登记阶段结束后,将未使用的法律文书上交区经普办。

  附件:1.联系人名单

        2.法律文书签领表

        3.经普涉嫌统计违法单位材料移交清单

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联系人:冯天舜,电话:28925068,手机:13760101471,传真:89981876)

 

  
 

 

 

  附件1:

联系人名单

 

  填报单位:          街道经普办                          填报日期: 2013年12月  日

序号

姓名

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QQ号码

A/B角

1

         

A角

2

         

B角

  

 

 

    附件2:

法律文书签领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法律文书名称

法律文书编号

签领人

签领日期

1

《限期登记通知书》

深龙经普限登字[2014]

000001-001000号

   

2

       

3

       
         
         
         

 

  
 

  附件3:

经普涉嫌统计违法单位材料移交清单

  移交单位:              街道经普办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涉嫌统计违法单位名称

登记书编号

登记书作出日期

催报书编号

催报书作出日期

改正书编号

改正书作出日期

检查书编号

检查日期

备注

1

 

0000001

1月10日

0000001

1月20日

0000001

1月15日

0000001

2月1日

 

2

                   

3

                   
                     
                     

  区经普办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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