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近日,在深圳宝安区一家公立医院上班的林小姐在广东“工人在线”平台上投诉,称其休产假期间,医院只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在多次沟通未果下,林小姐向当地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医院表示将积极帮林小姐向社保部门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并补足差额工资。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员工:产假工资“缩水” 每月到手才1500元
林小姐于2008年入职深圳宝安区一家公立医院,担任护士,为合同制员工。今年7月份,林小姐顺产生下一名男孩。林小姐称,在其休产假期间,公司只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130元发放。“工资在扣了社保和公积金后,只剩1500多元,这点钱在深圳根本无法生活。”
林小姐说,她产假前的税后年收入有11万多元。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补足产假工资未足额发放部分,林小姐和医院人事部门多次沟通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林小姐向当地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医院已经答应帮我向社保部门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并补足差额工资。我对这个结果还算满意,毕竟产假结束后还要上班,也不能太伤和气。”林小姐无奈地说。
律师:女职工原工资标准 应按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算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茂义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同时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同时,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来源:南方工报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