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被取消低保资格的; (2)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 (3)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