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部署,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完善消防档案。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悬挂宣传标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能力。
六、各街道办要结合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的火灾隐患整治活动,认真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以上消防工作,积极开展消防检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防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街道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办公室)、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明确跟踪落实责任人,逐条逐项整改,并及时报送消防部门,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特此通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