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2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建设、施工单位,龙岗管道气分公司:
  2011年4月21日21:32,大运场馆配套道路修缮及交通改善工程1标之清林路工程在收尾阶段,由于施工单位疏于管理,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使用大型翻斗铲车对路面进行清理作业,铲倒了位于和谐路西侧(清林路与和谐路交叉处)的燃气井盖下的放散阀,导致燃气泄漏。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1094户停气约2小时30分,严重影响了供气、用气。
  为认真吸取教训,预防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结合《龙岗区建设工地“迎大运保平安、文明施工提升”工作方案》(深龙建〔2011〕34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龙岗辖区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作业前必须到龙岗管道气分公司(下称:管道气公司)查询施工作业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设情况,确认施工作业现场有燃气管道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龙岗管道气分公司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严格按照保护协议对燃气地下管网及设施进行保护。不论工程在任何阶段,只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在施工作业之前,都必须通知管道气公司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方能进行施工。
  二、龙岗管道气分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在燃气管道沿线的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护,应清楚标明燃气管道的路线及走向,管道所在的人行道、车行道或绿化带上必须设有标志桩等,同时应加强燃气管道沿线的日常巡查,发现危及或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应及时制止或报告有关单位,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
  三、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协议进行施工作业,不得私自改变经管道气公司确认的安全施工作业方案。
  四、如发现未按规定签订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协议,或未按保护协议进行地下管网及设施保护的,我局将对相关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对燃气管道及设施造成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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