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深龙委〔2011〕5号),龙岗区民防办职责已从我局划转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区民防办原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拆除人防工程及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审批、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审批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和人防工程档案备案1项非行政审批事项随之划转,我局业务办理中心不再受理上述民防业务,请各有关单位直接到区民防办办理(地址:中心城长兴北路民防大楼1楼,电话:89594318)。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