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龙岗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一)在龙岗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开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严肃查处违法开工行为
(一)我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施工许可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我局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信息,我局将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开曝光。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及加强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规范建筑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严厉打击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