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水库及其他水体管理保护工作,根据上级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
街道范围内水库、山塘和小沟、小渠、小水塘等小微水体。
(二)工作目标。
在深化落实河长制基础上,落实各级湖长责任,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长制管理保护机制,实现河(湖)长制全覆盖;围绕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全面建立与现有河长体系密切衔接的街道、社区二级湖长体系,为维护水库健康生命、实现水库的一流生态、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2018年底前,在全街道范围内建立街道、社区湖长制体系。2019年底前,全面消除包括小微水体在内的所有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街道范围内水库、山塘、小微水体水环境进一步提升,水库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提升人民幸福指数的增长点,让碧水和蓝天共同成为街道亮丽的城市名片。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架构。
根据河湖自然属性情况,按照街道统筹、领导挂帅、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将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与已建立的二级河长制组织体系相衔接,建立街道、社区二级湖长体系,各级湖长由相应河长兼任。
水库街道级湖长由街道总河长担任,跨社区的由各社区河长分别担任辖区内社区级湖长。
山塘、小微水体街道级湖长由街道总河长担任,山塘、小微水体所在区域设立社区级湖长,并由社区级河长担任。
各社区级湖长如有变更、调整,及时向街道级河长办备案,同时做好相关基础信息更新工作。
(二)湖长职责。
各级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责任。街道级湖长是水库、山塘、小微水体在街道范围内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工作。社区级湖长对辖区内责任水域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管理保护工作。
街道级湖长负责辖区内责任水域治理、管理与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解决巡查发现的问题,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果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报告区级湖长,完成上级湖长交办任务;对社区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及监督。
社区级湖长负责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保护,督促落实责任水域的日常保洁等措施,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开展责任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等。
街道、社区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内湖长制实施具体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库、山塘水域空间管控。
1.严格管控水库管理范围线,控制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侵占水库水源涵养空间,按要求落实好水库、山塘及其生态缓冲带保护措施。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有关社区,依管理职责落实;协办单位:城市建设办、城管办、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平湖环保所。
2.涉及水库、山塘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经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牵头单位:城市建设办;协办单位:城管办、水务管理中心及有关社区。
3.严格控制跨、穿、临水库及山塘建设行为,确需建设的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对水库、山塘的不利影响,确保水库、山塘水域面积不萎缩。
牵头单位:城市建设办;协办单位:城管办、水务管理中心、平湖交管所及相关社区。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违法占用水库、山塘水域,对违法占用水域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有关社区;协办单位:城市建设办、城管办、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平湖环保所。
(二)强化水库、山塘岸线和设施管理保护。
1.按要求做好水库、山塘岸域分区管理工作,根据不同分区性质落实管理保护措施,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水库、山塘岸线的自然形态。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有关社区;协办单位:城市建设办、城管办、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平湖环保所。
2.沿水库、山塘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牵头单位:城市建设办;协办单位:经济科技办、水务管理中心及相关社区。
3.完善水库库面围网设施,建立小型水库大坝视频监控系统,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检查与评价工作,加快实施流域防洪联合调度,进一步提高水库、山塘蓄洪、滞洪和调洪能力。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协办单位:相关社区。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不断完善街道水资源管理保护体系。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合理水位,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协办单位:平湖自来水公司及各社区。
2.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水域周边及入湖库支流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完善入湖管控制机制,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排入湖库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经济科技办、城管办、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平湖环保所。
3.大力推进排水管网建设,加快各流域正本清源、雨污分流改造,推动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落实相应管理机制,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牵头单位:城市建设办、水务管理中心、正本清源专职办;协办单位:各社区。
(四)加大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在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严格限制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用地和混流排放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协办单位:平湖环保所及相关社区。
2.坚持河湖共治原则,统筹水库与入库支流的关系,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对于小微黑臭水体,排查污染来源,制定限期整治方案,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城管办、平湖环保所。
3.根据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自身条件,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水、生态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水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城管办。
(五)开展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生态治理与修复。
1.开展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健康评估,加大水体富营养化和蓝藻水华治理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的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的保护力度,加强水资源调控,实施有害生物防治和垃圾清除,进一步提升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城管办。
2.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的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的治理与修复工作。通过实施河库连通、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保障水库、山塘生态水位和水量。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城管办。
3.加强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协办单位:城管办及各社区。
4.因地制宜推进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生态岸线、绿化带建设。加大周边低质低效林林分改造力度,提升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的能力。
牵头单位:城管办;协办单位:城市建设办、水务管理中心及相关社区。
(六)健全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执法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水务管理中心;协办单位:各有关执法单位及各社区。
2.坚决清理整治倾倒垃圾、侵占水域等行为,打击非法排污、养殖、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水库及山塘岸线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
牵头单位: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水务管理中心;协办单位:城管办、各有关执法单位及各社区。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细化实化主要任务。针对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压实湖长职责,建立责任制,确保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街道、社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落实好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根据辖区内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的自然属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街道河长办配合区河长办建立“一库一档”,配合编制辖区水库“一湖一策”;街道河长办牵头,各社区河长办配合,组织摸清辖区内小微水体基本情况,完善相关名录,建立山塘、小微水体“一塘(点)一档”,编制“一湖(点)一策”,因湖施策,科学治理。
(三)提升智慧水平。积极运用互联网、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水库(山塘)、水下地形、水生态水环境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基础信息和实时数据信息纳入智慧河长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河(湖)长制”建设与应用。
(四)严格考核问责。各级河长办要建立健全湖长制问责机制,将湖长的考核纳入到河长制考核制度。对造成水域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宣传及舆论引导力度,普及河湖保护知识,利用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等方式做好宣传公告工作,发挥民间河长、社会监督员等多形式社会监督作用,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河湖、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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