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3月27日,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由江西鑫裕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开放街6号后侧边坡等5个治理工程”施工期间,现场一焊工赖某某多次在安全防护用品未佩戴齐全情况下进行外架上进行高处作业,且外架脚手板未满铺导致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蔡某某作为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上述违章作业未进行及时有效制止并加以整改,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蔡某某处以4000元罚款。
解析: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蔡某某作为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及时有效制止并加以整改,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住房和建设局作为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立案调查后,有权处以4000元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从事建设工程的有关施工活动,需要求各单位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和主体任务。强化“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予以处罚,有助于规范全区建筑行业管理,减少和防范我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