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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案释法之某建设公司超时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7日23点11分,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到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龙城街道的回龙埔新工业区土石方及基坑支护项工程现场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超时施工,执法人员当天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超时施工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权利及相关义务,拟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2018年4月26日,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处罚决定。  
  三、法规解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超时施工违反了上述规定。  
  本案中超时施工的违法行为在现实中较普遍,“夜间”(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是人们休息睡觉的时间、“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是人们午休的时间,为了降低夜间、中午的噪声,减少对人们生活带来的干扰影响,深圳特区法规规定除因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夜间、中午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四、法律连接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法条连接: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六)“中午”,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  
  (七)“夜间”,是指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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