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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6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松立电子有限公司安全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未保持畅通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松立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亮

  二、案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4日到深圳市松立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三楼仓库一处安全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未保持畅通,我局执法人员已下发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4〕72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4年5月27日,对该单位第1项违法行为(1、深圳市松立电子有限公司三楼仓库一处安全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未保持畅通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6月3日经复查,三楼仓库一处安全出口已复查紧急疏散要求,保持畅通,复查合格。该单位第 1 项违法行为(1、深圳市松立电子有限公司三楼仓库一处安全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未保持畅通的)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31的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或)员工宿舍虽设有紧急疏散出口,但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未保持畅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裁量等次进行处罚。

  三、执法过程

  1、2024年5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4年6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4年6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违法问题(深圳市松立电子有限公司三楼仓库一处安全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未保持畅通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31的规定,建议对深圳市松立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建议对李伟亮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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