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富华明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禄
二、案件情况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徐淼、刘志萍(执法证号:19020696340、19020696471)到深圳市富华明贵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二楼溶解车间储存气瓶处储存、使用乙炔气体,乙炔气体属于易燃气体,未按规定在库房内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1:“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要求;且作业现场凌乱。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向该单位下发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4〕43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前根据指令整改完毕。2024年4月15日,经领导审批,我局对该单位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在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已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当天向该单位下发(深龙岗)应急复查〔2024〕51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该单位二楼溶解车间存在储存、使用乙炔气体的库房内,未按规定在库房内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1:“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要求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深龙岗)应急现记〔2024〕647号《现场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照片)、(古立辉)《调查询问笔录》、(陈富可)《调查询问笔录》、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执法过程
1、2024年4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4年6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4年6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富华明贵科技有限公司二楼溶解车间储存、使用乙炔气体的库房内,未按规定在库房内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1:“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4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