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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5〕173号)

  深圳市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参加了由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坂田街道办事处LED显示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5036621)招投标活动。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多项虚假资料,包括:IS09001:2008证书(编号:04111Q20220R0S)、ISO14001:2004证书(编号:E31060402)、OHSAS18001证书(编号:01111S20311ROM<F1>)、深国税证税(2015)第8341号纳税证明(纳税人识别号为440301755565450、纳税金额为626,663.78元)、深地税华证[2015]00000561号纳税证明(纳税人识别号为440301755565450、纳税金额为290,370.78元)。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我局于2015年8月8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财政局关于对深圳市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5〕112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申辩意见进行了审查,认定你公司的申辩意见基本不成立。现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调查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结合你公司的申辩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禁止你公司三年内参加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人民币26,6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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