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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4〕232号)

深圳市豪蒙服饰有限公司:

  20145月27,你公司参加了龙岗区坂田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制服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4030714)的投标。经查实,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多项伪造的虚假材料。

  我局于2014年1010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4205号),你公司于20141011日邮寄签收,至今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已调查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一年内参加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将你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处以18000元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财政局

2014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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