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10号)的规定,自2017年12月3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进一步调降到0.45%,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