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州口腔门诊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执业地址改为他用,或者医疗机构对其执业地址已无合法使用权限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我局拟注销你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无法联系上你门诊部主要负责人,现拟公告注销你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次公示期限自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6月6日。公示期间,如你门诊部存在异议,请于公告期内向龙岗区卫生健康局法规科反映。地址:龙岗区中心城和谐路66号卫生监督综合楼1112室,联系电话:0755-28948280。
开云手机web版登录入口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