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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或身份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该怎样办理?

  答:退伍军人或者转业军人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一致,婚姻登记档案上的“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军人证件号码的,书面说明原因后,可不提交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本人退伍或转业前所在部队、现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信息与现持有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其他经婚姻登记机关查验有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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